前言为规范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确保建筑整体的协商、美观,确保光伏系统的经济、可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涉及单位编成本导则。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应用于,确保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保证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和环境的协商,融合浙江省实际,兹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限于于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
1.0.3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不应遵循安全性、限于、经济、美观的原则。1.0.4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光伏组件不应按集中于优先、规整平面、色调人与自然、美观统一的原则布置。1.0.5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除不应合乎本导则外,尚应合乎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2.0.1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不应按现场勘查和涉及标准和技术资料展开专项设计。2.0.2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不应符合结构、消防和电气安全性的拒绝,且不应确保既有建筑屋面的透气等级。2.0.3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不应融合用户市场需求和电力部门涉及规定,综合考虑到施工、加装和运营确保等拒绝。2.0.4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宜搭配并网光伏系统。
2.0.5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不应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加装、用于、确保、维修的空间和设施,并协商与既有建筑的正立效果。2.0.6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伏组件可分成普通光伏组件和瓦式光伏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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